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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特尔: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时间:2024-09-18 19:06:29

证券代码:836871 证券简称:派特尔 公告编号:2024-060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4 年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45)。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至 2024 年 9 月 5 日
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除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宇外、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 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包 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宇。陈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宇先生对公司战 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将其作 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因此,公司认为其参与激励计划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求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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