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科药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18 16:45:5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科药业”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盟科药业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
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盟科药业签订《保荐协议》,该
2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3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等方式,了解盟科药业业务情况,对盟科药业
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2024 年上半年度盟科药业在持续督导期间未
4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 发生按有关规定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
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违法违规情况。
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5 应当发现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2024 年上半年度盟科药业在持续督导期间未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情况。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盟科药业及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保荐机构督促盟科药业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
7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保荐机构对盟科药业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盟科药业的内控制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保荐机构督促盟科药业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和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审阅信息披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对盟科药业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10 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
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2024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盟科药业
11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左述情
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况。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2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人,不适用左述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13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2024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盟科药业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未发生左述情况。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14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2024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盟科药业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未发生左述情况。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盟科药业的现场检查工作
15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计划,并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及 3 月 20 日对
盟科药业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
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16 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 2024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盟科药业
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未发生左述情况。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
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盟科药业存在需要进行整改的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如下:
(一)尚未盈利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抗感染领域的创新药企业,自设立以来即从事药物研发活动,该类项目研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目前公司产品除康替唑胺片于 2021 年 6 月获批上市外,其他产品仍处于研发阶段。同时,自公司核心产品康替唑胺片于 2021 年 7 月正式商业化以来,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内进一步加大商业化销售渠道布局,由此导致本持续督导期内所发生的销售费用大幅增加。
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6,073.82 万元,尚不能覆盖相关研发投入以及产品商业化相关的其他开支。公司 2024 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尚未实现盈利。
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尚未盈利对研发管线的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核心团队稳定性、人才引进等不会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二)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130.4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152.02 万元。公司目前尚处于亏损状态,主要归因于公司在研项目的大幅投入、商业化团队建设及商业化推广等开支。
公司未来销售收入的产生主要取决于公司产品的商业化进程的推进,公司仍将积极拓展学术推广力度并进一步扩大医药商业公司分销网络。如学术推广进度或者分销网络建立未达预期,可能对公司的商业化能力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作为研发驱动型企业,在未来仍需就在研产品管线持续保持较大的研发投入,从而导致相关成本及费用持续增长,对公司盈利能力有较大风险影响。如果公司在研项目的实际进展不及预期或研发失败,将导致公司财务资源的重大损失。
(三)核心竞争力风险
作为研发驱动型的创新药公司,公司核心竞争力来源于所开发的创新药物在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产品优势。目前国内外创新药的开发及商业化竞争激烈,公司可能受到技术快速迭代的影响。如果竞争对手开发出在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显著优于公司现有上市药品的创新药物并且该等创新药物在较短周期内获批上市,将对公司现有上市药品或其他不具备同样竞争优势的在研药品造成重大冲击。
(四)经营风险
1、在研产品临床试验进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多款在研产品仍处于临床前和临床试验阶段,存在临床试验的开展无法获得批准、临床试验失败、药品生产无法通过各地监管机构批准等风险。
2、商业化风险
目前公司仅有一款产品处于商业化阶段,其他主要在研产品仍处于临床前或临床研究阶段,距离产品研发成功并获批上市尚需一定时间。基于市场竞争情况、后续适应症新药上市申请的审批进程、获批上市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