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股份: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8 16:01:42
证券代码:605555 证券简称:德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科技”)作为募投项目“德昌电机年产 300 万台 EPS 汽车电机生产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实施主体后,公司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以借款形式拨付募集资金至德昌科技专户使用,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开设专户、
签署监管协议以及借款事项的具体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截至本公告日,德昌科技已开设专户并会同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62 号《关于核准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5,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2.35 元,募集资金总额
1,617,500,000.00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104,875,000.00 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其他发行费用 25,347,836.80 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487,277,163.2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全部到
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679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2024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子公司德昌科技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将“德昌电机年产 300 万台 EPS 汽车电机
生产项目”部分募集资金存储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户(具体金额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确定),并会同公司、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9 月 17 日,该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宁波德昌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 德 昌 电 机 年 产
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宁波分行 574908418810000 0 300 万台 EPS 汽
车电机生产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德昌科技(以下简称为“甲方一”)、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二”)与开户银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4908418810000,截止 2024 年 9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德昌电机年产 300 万台 EPS 汽车电机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 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 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唐青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是否符合乙方的支付要求,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