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09-13 20:01:5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由
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且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
选主任委员。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证券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抽派相关人员组成,
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的聘任或者解聘以及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遴选、审查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资格遴选、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六) 就董事委任、更换,以及董事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七) 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
委员会提名的相关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董事会对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新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委员会可在公司、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应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召开一次,并提前七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
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
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证券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抽派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主任委员拟订,并通过证券部工作人员送
达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现场召开的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在采取通讯表决方
式时,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
认后传真至证券部。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
员,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传真签字的原件应由该委员亲自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
交董事会秘书,所有经委员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委员会决议
正本。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因委员
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由证券部负责制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会
议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留存公司
档案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三)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须表决的议案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超
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