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09-13 20:05:24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757 号
关于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经济
开发区惠锦街 111 号总部经济大厦 3 楼 301;
王永彬,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道军,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查明的事实,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业务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其中,2021 年度少记营业成本 70,109,681.52元、少记营业收入 36,798,329.17 元、少记应付账款 17,389,196.03 元、少记应交税费 2,207,899.75 元,多记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2.33%;虚增净资产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81.39%。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王永彬、时任财务总监陈道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永彬、时任财务总监陈道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彬、陈道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
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