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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3 19:18:4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大厦A座10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甍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8,077,9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05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9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02,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6,675,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95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9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02,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04%。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463,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1%;反对550,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4%;弃权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88,4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2049%;反对550,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2614% ;弃权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337%。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续聘2024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493,6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7%;反对520,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弃权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8,5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3506%;反对520,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1372% ;弃权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4.5123%。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张韵雯
李德齐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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