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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立:司太立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3 17:57:55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4-052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
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部分所持
股份系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贷款。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健先生、胡锦生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9,926,2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548%。本次权益变动
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7,926,2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367%。
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7.31元/股(含税),标的股
份转让数量为22,000,000股,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160,820,000元。受让方拟分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分别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书后的2个工作日、标的股份实现足额未质押可转让股份数量及高管可减持额度后的2个工作日内、双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审核,若除《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未用印外,其他所有材料均符合过户登记要求时分别支付8,000,000元、26,955,209.35元、46,584,763.14元,剩余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甲方证券账户后180个自然日内支付。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
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健先生、胡锦生先生
的通知,胡健先生、胡锦生先生及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9 月 12 日与倪莲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
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22,000,000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倪莲慧,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81%。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7.31】元/股(含税),标的股份转让数量为 22,000,000 股,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160,820,000】元(大写:壹亿陆仟零捌拾贰万元整 )。
公司于同日分别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健先生、胡锦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倪莲慧女士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胡健先生、胡锦生先生及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9 月 12 日与倪莲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22,000,000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倪莲慧,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81%。其中,胡健先生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司太立 15,435,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207%)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倪莲慧;胡锦生先生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司太立6,255,84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269%)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倪莲慧;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司太立 309,15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705%)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倪莲慧。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健先生、胡锦生先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9,926,2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3548%。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7,926,2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367%。
本次权益变动前,倪莲慧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倪莲慧将持有公司 2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8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胡锦生 无限售条 51,327,968 11.7078 45,072,126 10.2808
件股份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 无限售条 6,858,288 1.5644 6,549,130 1.4938
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件股份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胡健 无限售条 61,740,000 14.0827 46,305,000 10.5620
件股份
小计 119,926,256 27.3548 97,926,256 22.3367
倪莲慧 无限售条 0 0 22,000,000 5.0181
件股份
小计 0 0 22,000,000 5.0181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姓名 胡健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2************015
住所 浙江省仙居县*************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拥有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
或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 胡锦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2************572
住所 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地区的居留权
基金名称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ZN701
成立时间 2023-03-10
备案时间 2023-03-10
基金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币种 人民币现钞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托管人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受让方

姓名 倪莲慧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71************540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健先生、胡锦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受让方倪莲慧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在淄博市张店区签署:
【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倪莲慧
【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一:胡健
乙方二:胡锦生
乙方三: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在本协议中,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单独称为“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为“乙方或转让方”,甲方、乙方单独称 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或“上市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主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3520”,股票简称“司太立”)。
2.乙方系上市公司的股东,其中:因乙方一系乙方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乙方三据此被认定为与乙方一及乙方二构成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19,926,256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35%。
3.甲方系具有雄厚资本实力以及丰富的资本市场交易经验的投资人,甲方拟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效。
4.现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计 22,000,000 股司太立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81%,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股份。
为此,本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应具有以下含义:
受让方(甲方) 指 倪莲慧
转让方(乙方) 指 胡健、胡锦生、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牧鑫春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股份转让 指 乙方同意将其各自持有的【司太立】标的股
份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
条款和条件受让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 指 乙方持有的【司太立】22,000,000 股无限售
流通股股份,其中:乙方一直接持有

15,435,000 股 股 份 ; 乙 方 二 直 接 持 有
6,255,842 股股份;乙方三直接持有 309,158
股股份。
股份转让过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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