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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川评报字[2024]第170号)

公告时间:2024-09-12 21:03:44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
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川评报字[2024]第 170 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
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声 明 ...... 1
摘 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 ...... 5
一、 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5
二、 评估目的 ...... 13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3
四、 价值类型 ...... 16
五、 评估基准日 ...... 16
六、 评估依据 ...... 17
七、 评估方法 ...... 21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32
九、 评估假设 ...... 34
十、 评估结论 ...... 36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39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40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42
附 件 ...... 44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
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的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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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
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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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
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川评报字[2024]第 170 号
摘 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接受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倍特期货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托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对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校核比较,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及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倍特期货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47,714.32 万元,评估价值 79,921.49 万元,评估增值 32,207.17 万元,
增值率 67.50%。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
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
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 2024 年 3 月 3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0 日使
用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
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川评报字[2024]第 170 号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倍特
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价
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倍特期货有限公司。
(一) 委托人概况
1. 委托人一
名称: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倍特投资”)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清
注册资金:18,763.8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18 日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第5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53435G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委托人二
名称: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资管”)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 539 号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熊怀智
注册资金:168,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 年 3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5397906N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出版物零售;营业性演出;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金银制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箱包销售;家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鞋帽零售;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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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化妆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皮革制品销售;皮革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木材销售;乐器零售;音响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餐饮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停车场服务;酒店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1.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倍特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期货”)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 539号盈创动力大厦 A 座四楼 406 号
法定代表人:杨飞
注册资本:32,000.00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32,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3 年 2 月 8 日
统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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