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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装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9-12 18:47:3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装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锡装股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自有资金相对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二)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总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资金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委托理财期限
授权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委托理财投资产品范围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最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将选择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保证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七)其他
授权公司财务部在上述范围内办理委托理财的具体操作,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尽管上述拟投资的委托理财品种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等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人员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将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财务部门在实施期间及时分析和跟进委托理财品种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财务部门定期对所有委托理财品种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审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强化相关人员的操作技能及素质。
5.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6.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合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总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授权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同意并授权公司财务部在上述范围内办理委托理财的具体操作,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
本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锡装股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海桑
保荐代表人(签字):
朱 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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