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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2 18:36:37

证券代码:300270 证券简称:中威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的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15:30开始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9月1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公司18楼会议室(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路1819号中威大厦)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一策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02,806,028股。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如下:
人数(人) 代表股份数(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0 119,685,267 39.5254%
现场投票 2 90,583,020 29.9145%
其中
网络投票 118 29,102,247 9.6109%
2、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如下: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人数(人) 代表股份数(股)
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7 1,652,499 0.5457%
现场投票 0 0 0
其中
网络投票 117 1,652,499 0.545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19,236,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54%;反对 36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8%;弃权 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4,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2.8714%;反对 36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2.2935%;弃权 79,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8351%。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19,222,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2%;反对 3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4%;弃权 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89,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1.9879%;反对 3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2.6990%;弃权 87,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3132%。
3、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该
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929,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255%;反对 1,1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04%;弃权 8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1%。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5,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3721%;反对 1,1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8.6173%;弃权 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01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的宋深海律师和马洪伟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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