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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棉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2 18:33:00

关于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com / www.dentons.cn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15 层(邮编:510623)
14-15F, CTF Finance Centre Plaza, No.6, Zhujiang East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China
Tel: +86 20-85277000 Fax: +86 20-85277002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大成”) is an independent law firm, and not a member or affiliate of Dentons. 大成 is a partnership law firm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ith offices in more than 40 locations
throughout China. Dentons Group (a Swiss Verein) (“Dentons”) is a separat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with members and affiliates in more than 160
location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HKSAR, China.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see dacheng.com/notices or dentons.com/notices.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9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00号富
力盈泰广场 B栋 1907-1908 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6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大成”) is an independent law firm, and not a member or affiliate of Dentons. 大成 is a partnership law firm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ith offices in more than 40 locations
throughout China. Dentons Group (a Swiss Verein) (“Dentons”) is a separat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with members and affiliates in more than 160
location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HKSAR, China.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see dacheng.com/notices or dentons.com/notices.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48人,代表股份合计635,381,109股,占公司总股本1,835,468,461股的34.616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538,178,3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32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5人,代表股份97,202,7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95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47人,代表股份125,072,8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142%。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27,870,083股;通过网络投票145人,代表股份97,202,719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大成”) is an independent law firm, and not a member or affiliate of Dentons. 大成 is a partnership law firm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ith offices in more than 40 locations
throughout China. Dentons Group (a Swiss Verein) (“Dentons”) is a separat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with members and affiliates in more than 160
location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HKSAR, China.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see dacheng.com/notices or dentons.com/notices.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及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
1.00 案》(需逐项表决)
《公司章程》
1.0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1.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0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0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1.06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1.0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08
《投资管理制度》
1.0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10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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