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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中国铁建H股公告(自愿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1 17:34:19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本 公 告 仅 供 参 考 之 用,并 不 构 成 收 购、购 买 或 认 购 在 美 国 或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权 区(根 据 该 司 法 权 区 证 券 法 未 经 登 记 或 符 合 资 格 前 提 呈 要 约、招 揽
或 出 售 即 属 违 法)的 任 何 证 券 的 要 约 销 售 或 招 揽 要 约。本 公 告 或 其 中 任
何 内 容 亦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约 或 承 诺 之 基 准。
本 公 告 所 述 任 何 证 券 并 无 亦 不 会 根 据 证 券 法 或 美 国 任 何 州 的 任 何 证 券
法 登 记,且 不 得 於 美 国 境 内 或 向 美 国 人 士 或 代 表 美 国 人 士 或 为 美 国 人
士 的 利 益 而 提 呈 发 售 或 出 售,惟 获 豁 免 遵 守 美 国 证 券 法 登 记 规 定 或 在
不 受 证 券 法 登 记 规 定 所 限 的 交 易 中 进 行 者 除 外。现 无 意 於 美 国 登 记 本
公 告 所 述 的 任 何 证 券 或 於 美 国 或 受 限 制 或 禁 止 进 行 有 关 发 售 的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权 区 或 在 未 根 据 证 券 法 登 记 或 取 得 资 格 前 进 行 有 关 发 售 即 属 违
法 的 司 法 权 区 公 开 发 售。除 上 述 销 售 限 制 外,本 公 告 所 述 的 证 券 并 无 提
呈 发 售 或 出 售 予 任 何 美 国 公 民、美 国 永 久 居 民 外 国 人、根 据 美 国 法 律 或
美 国 境 内 任 何 司 法 权 区 组 成 的 实 体(包 括 外 国 分 支 机 构)或 美 国 境 内 的
任 何 人 士。
本 公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分 发、刊 发 或 传 阅 至 美 国 境 内,或 向 美
国 人 士 或 代 表 美 国 人 士 或 为 美 国 人 士 的 利 益 而 分 发、刊 发 或 传 阅。
自 愿 公 告
拟 发 行 由 本 公 司 担 保 的 人 民 币 计 值 担 保 票 据
一. 绪 言
发 行 人(本 公 司 全 资 附 属 公 司)拟 进 行 票 据 发 行,并 拟 於2024年9月12
日 前 後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展 开 一 系 列 路 演 简 介 会。
拟发行票据将遵照证券法项下的S规例仅在美国境外发售予非美国人士。
票 据(倘 发 行)将 由 本 公 司 根 据 担 保 契 约 作 出 担 保。拟 发 行 票 据 的 完
成 须 视 乎 市 况 及 投 资 者 反 应 而 定。华 泰 国 际、工 商 银 行、星 展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拟 发 行 票 据 的 联 席 全 球
协 调 人。华 泰 国 际、工 商 银 行、星 展 银 行 有 限 公 司、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 国 银 行(香 港)、交 通 银 行、中 国 建 设 银 行(亚 洲)、中
信 银 行(国 际)及 招 银 国 际 为 拟 发 行 票 据 的 联 席 牵 头 经 办 人 及 联 席 账
簿 管 理 人。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拟 发 行 票 据 的 金 额 以 及 条 款 及 条 件 尚 未 厘 定。待 拟
发 行 票 据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落 实 後,发 行 人、本 公 司 及 联 席 牵 头 经 办 人
将 订 立 认 购 协 议。
二. 所 得 款 项 用 途
发 行 人 目 前 有 意 将 拟 发 行 票 据 所 得 款 项 用 於 偿 还 到 期 债 务 及 补 充
境 外 承 建 工 程 项 目 流 动 资 金。与 本 次 发 售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相 等 的 金 额
将 全 部 或 部 分 用 於 为 本 公 司 可 持 续 金 融 框 架 下 的 现 有 合 资 格 项 目
提 供 资 金 及╱或 再 融 资。
三. 上 市
发行人将寻求票据於香港联交所上市。发行人已获香港联交所确认,
票 据 具 备 上 市 资 格。票 据 获 香 港 联 交 所 接 纳 不 应 被 视 为 票 据、发 行
人 或 本 公 司 的 价 值 指 标。
四. 一 般 事 项
於 本 公 告 日 期,发 行 人、本 公 司 及 联 席 牵 头 经 办 人 尚 未 就 拟 发 行 票
据 订 立 具 约 束 力 的 协 议,故 拟 发 行 票 据 可 能 但 不 一 定 会 进 行。投 资
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倘签订认购协议,
本 公 司 将 就 拟 发 行 票 据 另 行 作 出 公 告。
仅 美 国 境 外 的 非 美 国 人 士 合 资 格 参 与 票 据 发 行。本 公 告 所 载 资 料 的
接 收 者 请 注 意,应 确 保 彼 等 并 无 参 与 行 政 命 令 及 相 关 後 续 指 示 下 的
禁 止 交 易。
五. 释 义
除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外,於 本 公 告 内 下 列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涵 义: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指 农 银 国 际 融 资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行(香 港)」 指 中 国 银 行(香 港)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银 行」 指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分 行;
「董 事 会」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中 信 银 行(国 际)」 指 中 信 银 行(国 际)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设 银 行(亚 洲)」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亚 洲)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银 国 际」 指 招 银 国 际 融 资 有 限 公 司;
「人 民 币」 指 中 国 的 法 定 货 币;

「本 公 司」 指 中 国 铁 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家 在 中 国
注 册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H股 及A
股 分 别 於 香 港 联 交 所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星 展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指 星 展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担 保 契 约」 指 本 公 司 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亚 洲)为 受 益
人 订 立 的 担 保 契 约,据 此,(其 中 包 括)
本 公 司 将 就 拟 发 行 票 据 提 供 担 保;
「行 政 命 令」 指 13959号 行 政 命 令,经14032号 行 政 命 令
修 订 或 不 时 修 订;
「担 保」 指 本 公 司 就 票 据 提 供 的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担 保;
「香 港」 指 中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香 港 联 交 所」 指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华 泰 国 际」 指 华 泰 金 融 控 股(香 港)有 限 公 司;
「工 商 银 行」 指 工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指 铁 建 华 源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为 本 公 司 的 间 接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联 席 账 簿 管 理 人」 指 华 泰 国 际、工 商 银 行、星 展 银 行 有 限
公 司、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行(香 港)、交 通 银 行、中 国 建 设
银 行(亚 洲)、中 信 银 行(国 际)及 招 银 国
际;
「联 席 全 球 协 调 人」 指 华 泰 国 际、工 商 银 行、星 展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席 牵 头 经 办 人」 指 华 泰 国 际、工 商 银 行、星 展 银 行 有 限
公 司、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行(香 港)、交 通 银 行、中 国 建 设
银 行(亚 洲)、中 信 银 行(国 际)及 招 银 国
际;
「非 美 国 人 士」 指 除 美 国 人 士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票 据」 指 发 行 人 拟 发 行 由 本 公 司 担 保 的 人 民 币
计 值 担 保 票 据;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拟 发 行 票 据」 指 发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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