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泰医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11 16:18: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宣泰医药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万里、沈玉峰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247.SH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83号)核准,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45,34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9.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4,835,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7,218,143.11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8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 年半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 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 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 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 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 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
督导工作。 关持续督导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间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 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 、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 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
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
。 项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 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 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
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
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事项的具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 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保荐机构、 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 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
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上市公司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
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
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
进行补正。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 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
份回购制度。 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 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 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本持续督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 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 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整。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
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交所或者保
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
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
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 该等事项。
露义务。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 该等事项。
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
意见并披露:(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
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二)资
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三)未能清偿到期
债务;(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
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六)本所或者保荐
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该等事项。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
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一)主
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三)核心知识
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
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四)主要产品研
发失败;(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
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六)本所
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 该等事项。
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
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
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一)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二)质押上
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80%或者被强制
平仓的;(三)上交所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
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5、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保荐机构已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 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持续关注前述主体减持
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4年4月
24日至2024年4月26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17、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2024年半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
况如下:2024年2月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
见》;2024年4月2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核查意见》;2024年5月13日,保荐机构发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宣泰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
告》;2024年5月13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2024年6月3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