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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芯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10 16:58:4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被保荐公司名称:美芯晟科技(北京)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56051415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宏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
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0 层
联系方式:021-68801585
保荐代表人姓名:董军峰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2207、北塔
22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521 号文”批准,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美芯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1 万股。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7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0,07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2,426.6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137,648.31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2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3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
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4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定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
5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项。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
7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范运营。
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审阅其向上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
10 券交易所报告。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1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项。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12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13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项。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14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项。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计划,并明确了具体的检查工作要求。
15 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需开
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 展专项现场检查的事项。
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
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6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未履行承
诺的情况。
二、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美芯晟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事项如下:
(一)高端人才流失风险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属于智力和技术密集型产业,高端、专业人才是公司综合竞争力的体现和未来持续发展的基础。经过多年发展和培养,我国已拥有了大批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但与国际顶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比,高端、专业人才仍然可贵难求。目前,公司已针对优秀人才提供了丰厚的薪酬及激励措施,但随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同行业公司仍可能通过更优厚的待遇吸引公司技术人才,或公司受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公司存在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如果未来公司的专业人才不能及时引进或既有人才团队出现流失,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大额研发投入风险
集成电路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技术迭代升级周期短,研发投入成本高。为保证产品的先进性,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必须持续进行大量研发投入,通过不断的创新尝试并耗费一定的试错成本才能获得研发上的攻坚成果,因此大量研发资金需求形成了行业壁垒。随着市场需求不断迭代更新、产品制造工艺持续升级,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资金投入,或者在研发方向上未能正确做出判断,在研发过程中关键技术未能突破、产品性能指标未达预期,或者开发的产品不能契合市场需求,公司将面临研发失败的风险,前期的研发投入将难以收回,且会对公司产品销售和市场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产品迭代及技术创新风险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及技术迭代速度快,持续研发新产品是公司在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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