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科技: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0 15:31:57
证券代码:603106 证券简称:恒银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 844 号,关于天津致融建
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因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原
审被告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
星耀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万合鸿业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 74 民初 1148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运营和公司日常资金周转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6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
权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购买事宜。并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使用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1-012)。
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购买了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
的“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为 17,000.00 万元,期限 18 个
月,预期年化收益率 11.00%。截止目前,公司共计收到该产品投资收益 1,298.59
万元,本金 16,999.15 万元及剩余投资收益到期未兑付。
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购买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安信托”)的“长安宁—盈祥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为 1,500.00 万元,期
限 12 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 8.00%。截止目前,公司共计收到该信托产品投资
收益 63.67 万元,本金 1,500.00 万元和剩余投资收益尚未兑付。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的风险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2-31),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购买信托产品
逾期兑付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2-042)、《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
兑付的风险提示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2-043),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披露了
《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3-004)、于 2024
年 5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4-017)。
二、购买信托产品的进展情况
(一)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悉长安信托“长安宁—盈祥 1 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临时公告,主要内容如下:融资方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长安宁— 盈祥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 务,已造成信托计划逾期。上述信托产品逾期的原因为,受“猪周期”影响,正邦 集团有限公司近期因流动资金紧张,导致信托产品发生逾期未兑付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安宁—盈祥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无实质性进
展,待有后续进展公司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法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购 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截止目前,本次信托计划的情况如下:
受 理财产品 目前 实际投入 尚未收回 已实际取
托 名称 成立日 原到期日 状态 金额 本金 得的收益
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长安宁—盈 信 托
长安 祥1号集合 2021年9月 2022年9月 计 划 1,500.00 1,500.00 63.67
信托 资金信托计 10日 9日 逾期
划
(二)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接到国民信托的信息,国民信托向《国民
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借款人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发送《付款通知函》,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未兑付本金及利息,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未偿还应付本息,国民信托多次要求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万合鸿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但各方均未履行。国民信托为保护合法债权,维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特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北京金融法院已审理,案号为(2023)京 74 民初 1148 号,判决内容如下:
1、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99,990,000.00 元;
2、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民信托
有限公司利息 17,384,736.03 元、罚息(自 2022 年 1 月 13 日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
应付罚息 280 元;自 2022 年 7 月 13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0,000.00 元为基
数,按照年利率 18%计算;自 2022 年 12 月 20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99,98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计算)、复利(2021 年 7 月 16 日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的复利 12,658.33 元;2022 年 1 月 13 日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的复利
2.12 元,以 5,816,153.6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
年利率 18%计算:以 72.7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3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按年利率 18%计算:以 5,815,862.8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20 日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按年利率 18%计算;以 5,752,646.9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0 日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18%计算);
3、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律师费 200,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91,703.57 元;
4、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判决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确定的天津
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就判决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确定的天津致融
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
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福建万合鸿业建设有限公司就判决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确定的天津
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能
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有权以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动产
(位于天津市红桥区纪念馆路与咸阳北路交口西北侧瑞玺大厦的 112 套房产和其
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判决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驳回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2023)京 74 民
初 1148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4 日立案,2024 年 7 月 29 日开庭审理,现
已审理终结。
截止目前,本次信托计划的情况如下:
受 理财产品 目前 实际投入 尚未收回 已实际取
托 名称 成立日 原到期日 状态 金额 本金 得的收益
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国民 国民信托·慧 信 托
信托 金 87 号集合 2021年7 2022年12 计 划 17,000.00 16,999.15 1,298.59
有限 资金信托计 月13日 月20日 逾期
公司 划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信托等风险理财产品或逾期情形。
三、后续处置工作进展及计划安排等
(一)长安信托“长安宁—盈祥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前述项目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无实质性进展,待有后续进展公司会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目前工作进展及计划安排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法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二)国民信托“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9 日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
终 844 号,判决内容如下:
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6,669.27 元,由上诉人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
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购买的国民信托“国民信托 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为17,000.00 万元,以及购买的长安信托“长安宁 盈祥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金额为 1,500.00 万元,前述产品均已逾期尚未兑付。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逾
期兑付信托产品 2022 年度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共计 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