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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09 19:02: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瑞华泰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
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瑞华泰签订《保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2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
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
5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 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
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况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依法发生变更的,原保
荐人应当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在发生变更的 5
个交易日内向继任保荐人提交以下文件,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关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的问 2024 年上半年,瑞华泰未出现
3 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文 该等事项
件;
(二)在持续督导期间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报送的函件、现场检查报
告、工作报告书等资料;
(三)需要移交的其他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2024 年上半年,瑞华泰在持续
4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 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予以披露 违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2024 年上半年,瑞华泰在持续
5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当自发 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背承诺等事项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
6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了解瑞华泰的业务发展情
况,对瑞华泰开展持续督导工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导瑞华泰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7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保荐机构督促瑞华泰依照相关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规定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
8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度,并严格执行,督导董事、监
行为规范等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对瑞华泰的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9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核查,瑞华泰的内控制度符合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保荐机构督促瑞华泰严格执行
10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
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保荐机构对瑞华泰的信息披露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 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
11 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况
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瑞华泰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人,2024 年上半年,瑞华泰第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瑞华泰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人,2024 年上半年,瑞华泰及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其第一大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承
证券交易所报告 诺的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
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2024 年上半年,经保荐机构核
14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 查,瑞华泰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15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2024 年上半年,瑞华泰未发生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前述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
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
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
应当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保荐人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16 (二)信息披露情况;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检查工作要求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
况;
(六)经营状况;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

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2024 年上半年,瑞华泰不存在
17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前述情形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
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
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瑞华泰 2024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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