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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9 16:59:27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0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是否为关联担保:否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 8.20 亿元
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 62.54 亿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 2024 年 9 月 8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外担保余额超过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 50%,
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生物”)、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生物材料”)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生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 亿元;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20 亿元。
辽宁金发生物、宁波金发均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
(临时)会议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宁波金发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等银团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的贷款,宁波金发拟将持有的 6 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资产抵押给银团,同时由金发科技为上述银团贷
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金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 2021 年 9 月30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及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为辽宁金发生物新增担保额度 8 亿元,其中为宁波金发新增担保额度
42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生物担保余额为 6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2 亿元;公司对宁波金发担保余额为 56.54 亿元(其中包含为银团贷
款提供的担保余额 30.45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15.91 亿元(其中经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用于银团贷款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将不再使用,经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5.91 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辽宁金发生物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BP3U3D3B
成立时间:2022 年 05 月 31 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盘锦辽东湾新区华锦路东、西二港池北
法定代表人:林锦龙
注册资本:5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生物基材料等。
与本公司关系:辽宁金发生物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
金发生物材料间接持股 100%。。
辽宁金发生物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宁波金发
公司名称: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3,145.5378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586519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4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黄河生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宏源路 168 号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 PP 合成树脂及 PP 改性塑料、丙烯、氢气等。
与本公司关系:宁波金发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宁波金发直接持股80.44%,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19.56%,合计持有宁波金发的股权比例为 100%。
宁波金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1、辽宁金发生物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度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87,969.93 62,015.11 25,954.82 19.78 -114.78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4 年 1-6 月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15,262.57 89,492.99 25,769.59 0.00 -185.23
注: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宁波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度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970,855.76 741,762.31 229,093.44 440,990.66 -72,116.76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4 年 1-6 月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965,933.16 756,569.87 209,363.29 263,387.21 -19,730.15
注: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金发生物材料与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生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保证人: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债务人: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
(1)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6 亿元整。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 9 月 6 日至 2031 年 9 月 5 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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