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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廖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09-06 20:42:08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722 号
关于对廖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廖勇,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万蔡辛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及万蔡辛、廖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2 号)和本所查明的事实,廖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控股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韦感)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2022 年 11 月 24 日通过共达电声公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披露无锡韦感的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由万蔡辛持有 35%、廖勇持有 65%。经核查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形,其中 17.63%合伙份额由万蔡辛直接持有,其余 82.37%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无锡韦感 16 名员工持有,公告情况与事实不符。
2024 年 4 月 3 日,共达电声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
的更正公告》,基于无锡锐昊合伙份额代持情况,对前期公告文件中涉及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更正内容涉及共达电声已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相关文件。因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况,导致共达电声未能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廖勇未如实告知共达电声相关代持情况,上述代持行为直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2.1.3 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廖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廖勇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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