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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传媒: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告时间:2024-09-05 00:14:32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
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积极合理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保证投资者依法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程序、保密措施、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流程。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有专用的场地及设施,设置了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资者沟通渠道。
董事会秘书:马志民
电话:0311-87119025
传真:0311-87119111

电子邮箱:wxcmzqb@hebiptv.com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
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则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管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障所有股东都能以快捷、经济的方式获取公司信息。
(五)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公司章程(草案)》还对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具体政策、决策程序以及变更进行具体的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利。
(六)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享有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的权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方式、程序等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保障投资者享有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股东投票机制。《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对公司股东参与选举管理者提供多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对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建立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等。以便通过上述制度的构建,更好的保障中小投资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八)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股利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
(4)公司现金分红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可适用的规则及公司或子公司受约束力的协议、文件。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主要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且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派发股票股利,派发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及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a、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
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b、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c、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d、其他不利于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能实施该利润分配方案,但股票股利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利润分配的变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 2/3 以上董事及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董事会在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并在向股东大会提交的相关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修改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九)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建立了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等股东投票机制,充分保证了股东权利。
1、累积投票机制
公司具有完善的股东大会制度,《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充分保障了投资者依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切实保障了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根据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3、网络投票机制
根据拟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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