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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宇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8-30 18:28:5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438,59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8,705,976.96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2,505,761.6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506,200,215.35 元。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挂牌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信宇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信宇人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
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2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
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
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违法违规
3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 事项。
后予以披露。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
4 5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5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以及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公司及其董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
6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诺。 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公司已建立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范,并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有效执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况进行了核查,并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9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11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予以纠正。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形。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13 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项。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
15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现该等事项。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制定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16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用;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17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项。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经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保荐机构发现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未及时披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开立的现金管理账户。
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
户的公告》。
2、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为提升收益,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转入该现金管理账户。截至 2024 年 1 月,公司已及时将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中的自有资金全部转出。
3、由于募集资金理财专户银行系统的原因,银行于 2024 年 5 月错误划转了
一笔募集资金理财专户内的金额,经沟通,银行已于当日及时退回全部款项至公司募集账户,并出具了情况说明。
截至 2024 年 5 月,上述问题均已得到及时整改。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在智能制造装备领域,公司面临技术迭代与产品创新的紧迫挑战。技术进步的加速要求公司持续投入研发资源,以确保产品与服务的先进性和市场适应性。若公司对市场趋势的预判失误,或未能及时响应技术革新,将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进而影响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此外,研发团队的稳定性对公司的创新驱动至关重要。人才流失不仅削弱了公司的研发能力,也可能泄露关键技术,增加技术泄露风险。虽然公司已通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维护技术优势,但面对潜在的侵权行为,仍需构建更为严密的法律和监控体系。
(二)经营风险
公司经营管理的复杂性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演变而增加。公司需在战略规划、组织架构、内部控制、运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不断提升能力,以应对市场变化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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