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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瑞技术: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8-29 19:41:04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强瑞技术)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强瑞技术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金杜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金杜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强瑞技术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的授权和批准
(一)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申觉中、左文广、游向阳、吴维萍已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本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 年 6 月 3 日至 2022 年 6 月 12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计划首
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均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告了《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2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并同意确定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2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4.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14.41 元/股。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申觉中、左文广、游向阳、吴维萍已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本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前述调整及授予所涉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251 名调整为 247 名,拟首次授予权益数
量由 215 万股调整为 214.6 万股,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4.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41 元/股。
(七)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八)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由 14.41 元/股调整为 13.91 元/股。因 20 名激励对象离职、第一个归属期未达到
归属条件及预留部分不授予,同意公司作废共计 98.52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申觉中、左文广、游向阳、吴维萍已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本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前述调整及作废所涉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上述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宜。
(十)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 13.91 元/股调整为 13.21 元/股。截至 2024 年 6 月
现有 227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 2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及归属条件,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 7.1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剩余 205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尚未归属 55.2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第二个归属期未达到归属条件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黄国平、左文广、游向阳、吴维萍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十二)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上述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作废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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