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咨国际: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9 18:03:30
证券代码:836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4-049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
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 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住所地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本章程所称高 提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决。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 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
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 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
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第二年、第三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让。第二年、第三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
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 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 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自公司公开发行股 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行前的股份,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人代为管理。
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上市 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 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为管理。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得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理。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 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为本公司发起人股东的,需遵循本条第一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款的限制性规定。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对 司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遵守其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前款所称上市之日自公司在上市之 有的股份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遵
日起连续计算。 循本条第一款的限制性规定。公司其他
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按照其自
愿签署的承诺履行。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对
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遵守
其规定。
前款所称上市之日自公司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 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 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至公告日日终;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前 10 日内;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依法披露之日内;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分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借款担保、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采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取有效措施,不得在公司上市后新增影响 控制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在
公司独立持续经营的同业竞争。 公司上市后新增影响公司独立持续经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 的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不得进行内幕 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 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的决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侯选人的 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益的决定。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侯选人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 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事聘任决议设置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 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
员。 关人事聘任决议设置任何批准手续;不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人员、 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构、人员、业务 级管理人员。
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风险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人
任。 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构、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风
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险和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