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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森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8 19:59:49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35 证券简称: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
经查,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森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迪森股份在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其中,在 2019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中,迪森股份与永禾一签订《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时间、受诉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在 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中,迪森股份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
迪森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迪森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燕芳、董事会秘书余咏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迪森股份、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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