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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北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8 19:23:44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八届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其他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符合条件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
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交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极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
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
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第十一条及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说明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
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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