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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锋智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7 21:17:54

证券代码:301603 证券简称:乔锋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1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73 号)以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3,019 万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出
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518Z0084 号)。经审验,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9,057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2,076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9,057万股变更为 12,076万股。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 2024年 7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4年 7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现拟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准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 3,019万股,并于2024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076万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2,076万股,均为
股。 普通股。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损害。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第一百一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下列基本条件: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
及其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况的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他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
: 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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