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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7 19:29:43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
本管理规定所称集团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以及分公司。
本管理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依法依规、独立客观、问题导向、提升管理、鼓励创新、促进实现经营战略目标的原则,对所在单位、所属单位及所管理的资产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需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可指定相关领导协助分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法规和制度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管理模式
集团公司实行“管审分离、审计集中”的内审管理模式。集团公司设内控内审部,其他子公司原则上不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其所在单位、所属单位及管理资产的内部审计工作由集团公司内控内审部统一组织实施。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应明确具体部门和岗位,对接集团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建设
(一) 内控内审部应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法务人员等业务骨干组成内部审计队伍。
(二)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财务、项目、研发、经营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三)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 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公司贡献突出的,可以按减少的直接损失或提高的直接效益5%-10%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集团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职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控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程序要求
(一)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
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二)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条 业务类型
根据审计工作目标和内容不同,内部审计一般可分为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以及根据监管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等业务类型。
(一)内部控制审计
依照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审计应当涵盖集团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财务报表审计。
财务报表审计指对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专项审计
1、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2、经营管理审计,是指对所在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管理活动的合理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3、审计调查,是指通过审计方法,对与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
有关的或者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重点内容
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结合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及职能定位,内部审计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战略规划、发展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制定及执行,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公司治理、内部管控及风险管理情况;
(三)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年度业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以及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状况、负债及损益情况;
(六)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六)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历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重点应考虑的因素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内部审计业务类型及审计对象,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可有效利用审计监督成果和有关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制定的审计评价标准及要求对投资项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等进行定量及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计划的编制应服务于集团公司战略发展和年度重点工作,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结合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对重点监控企业、重大项目和资产、高风险业务及领域等至多应以3年为一个周期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包括的阶段

内部审计项目实施主要包括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 审前准备阶段
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签发审计通知书等工作。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委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水平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
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要求,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项目,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因委托所发生的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原则上由委托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承担。
(二)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负责组织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现场实施和报告编制工作。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确定本机构的一名人员为审计联络人,督促指导中介机构按照本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流程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三)根据对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情况,审计组应明确审计与评价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合理编制审计方案。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阶段
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
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场会、实施现场审计、离场前的审计情况沟通。
(一)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进场会。审计组应宣读审计通知,通报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纪律等,听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汇报。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人员应于现场审计前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二)审计组应依据经批准的审计方案,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记录审计过程,准确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开展审计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对需要被审计单位核实确认的事项,审计组按规定制作审计取证单,与企业进行沟通后,由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后妥善应对处理。
(三)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组织召开离场会,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的总体情况、审计评价结果、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等交换意见。
实行报送审计的,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资料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审批与送达(或提交)。
(一) 编写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按照内部审计机构规定程序审核后,形成初稿提交被审计单位初步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单位及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后反馈至审计组。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应研究、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议后,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经济责任审计中,由被审计单位将被审计人员的意见汇总或单独反馈。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经内部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拟上报稿。

审计组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负责人员的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确定。
(三) 审计报告报批与送达(或提交)。
审计报告报经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签批后,按照内部规定程序送达
(或提交)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 财务数据审计的规定
(一) 对于一季度、三季度财务报表审计,集团财务部门最迟应于季度财务数据公告5日前向内控内审部门提交合并报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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