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7 19:17:58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住所变更的情况
公司拟变更住所名称, 具体情况如下:
原住所: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变更后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同欢路 7 号
最终登记住所以工商部门核准意见为准。
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 具体情况如下:
原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通用机械、机电产品及耗材;加工、销售:通用机械零配件、五金制品;开发、销售:通用机械软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通用机械、机电产品及耗材;加工、销售:通用机械零配件、五金制品;开发、销售:通用机械软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终登记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意见为准。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牛山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
堑头新兴工业区 街道同沙同欢路 7 号
邮政编码:523128 邮政编码:523127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通用机械、机电产 围为:生产、销售:通用机械、机电产品及耗材;加工、销售:通用机械零配 品及耗材;加工、销售:通用机械零配件、五金制品;开发、销售:通用机械 件、五金制品;开发、销售:通用机械软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 软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机械设
展经营活动) 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 7 个月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报离职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7 个月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报离职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 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划;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案、决算方案; 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出决议; 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作出决议;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 (八)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作 料、燃料和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
出决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十)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料、燃料和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易,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事项: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易,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事项: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上述 1 至 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
上述1 至 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照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股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公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