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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26 18:55:44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单独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
易量。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对子公司投资、投资成立合资、合作、联营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七)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各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但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按照《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遵守《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方式、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依据等,格式见本制度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还应当督促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根据相关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五条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之前或之后,可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
密规定的责任。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备案材料应妥善保管,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报备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要约收购;
(三)重大资产重组;
(四)证券发行;
(五)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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