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8-26 16:27: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在广信股份总部大楼3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9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14:00在广信股份总部大楼3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
表股份 379,436,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8%。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3.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黄金祥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02 《选举过学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03 《选举何王珍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04 《选举袁晓明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05 《选举赵英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06 《选举邹先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4.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01 《选举王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4.02 《选举何文龙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4.03 《选举祝传颂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5.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5.01 《选举程伟家先生为公司监事》;
5.02 《选举周滋雯女士为公司监事》。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