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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锋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8-23 18: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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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锋转债”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发行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华锋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法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媒体上刊登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华锋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 2024年 8月 23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
业园二期华锋股份公司综合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债券发行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人会议的人员为:1、截至债权登记日2024年8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锋转债”(债券代码:128082)的债券持有人;上述本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次会议,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债券持有人;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以现场投票方式参加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共5名,持有“华锋转债”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共计 10,090 张,对应“华锋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1,009,000元,占“华锋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5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债券发行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债券发行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资格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指定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公司在表决结束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拟置换公司“华锋转债”部分抵押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0 张,对应“华锋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1,009,000 元,
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含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
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0%;反对 0 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0 元,占出席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含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
总额 0%;弃权 0 张,其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0 元,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含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0%。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债券发行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债券发行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锋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赵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李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卢淑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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