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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公告时间:2024-08-23 18:29: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94 号
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邱晨冉,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亚夫,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孟 霞,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元姝,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徐 娜,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张义英,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徐长瑞,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 号、〔2024〕23 号、〔2024〕24 号、〔2024〕66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不充分
2021 年 12 月底,如意集团通过资产置换取得莱卡新材料(佛
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莱卡”)25.72%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佛山莱卡成立后,相关实物出资因重大纠纷而未实缴到位,已到位的现金出资已全部转出,佛山莱卡未实质开展生产经营,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已明显出现减值迹象,如意集团未在2022 年年度报告中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
如意集团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披露《关于 2022 年度报告的
更正公告》,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披露《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
项说明的审核报告》,更正 2022 年度财务数据,对佛山莱卡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 67,695.58 万元,相应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67,695.58 万元,占如意集团2022 年更正前净利润(-15,429.54 万元)绝对值的 438.74%。
二、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至 2022 年,如意集团子公司济宁如意新材料技术有
限公司向北京伟尧澳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兰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兰田中航科技有限公司、伟尧实业(济南)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采购毛条等商品。上述 4 家公司在交易期间受如意集团控股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控制,属于如意集团关联方。如意科技未向如意集团董事会报送上述 4 家公司相关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如意集团未将其作为关联方披露,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2022 年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18,359 万元、1,300 万元,占如意集团 2020 年、2021 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6.90%、0.48%。
三、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1 月 31 日,如意集团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28,500 万元至-19,000 万元。如意集团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为-62,481.64 万元。如意集团《2023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如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第一款,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
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如意集团董事长邱晨冉、总经理孟霞、时任总会计师徐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董事长邱亚夫、时任总经理杜元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
第 4.3.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三款的规定,对
如意集团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控股股东如意科技未完整将关联方情况告知如意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0.1.7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董事会秘书徐长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2.2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
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一款、第 16.4 条第一款,《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邱晨冉、时任董事长邱亚夫、总经理孟霞、时任总经理杜元姝、时任总会计师徐娜、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徐长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如意集团、邱晨冉、邱亚夫、孟霞、杜元姝、徐娜、张义英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如意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如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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