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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8-23 17: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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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26号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贵
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4年8月6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并于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2024年8月12日,单独持有贵公司33.83%股份的股东丁彦辉先生向贵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通知了公司股东。除增加上述提案外,《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2024年8月23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丁彦辉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77,179,14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790%。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2,62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7,661,76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99%。(注: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68,516,912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序号 议案名称 议股东所 议股东所 议股东所
股数(股) 持有效表 股数 持有效表 股数 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 (股) 决权股份 (股) 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 (%) (%)
《关于变更注
1.00 册资本及修订 177,510,563 99.9149% 133,800 0.0753% 17,400 0.0098%
公司章程的议
案》
《关于拟聘任
2.00 会计师事务所 177,520,563 99.9205% 93,500 0.0526% 47,700 0.0268%
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魏天慧 马冬梅
袁宇翰
202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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