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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室:《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8-22 18:20:46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
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爱婴室商务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外,下列事项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 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审议批准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
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审议批准虽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
(二) 审议批准下列非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前款规定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三) 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
1.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7.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8.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四) 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权限外的其他投资、决
策行为。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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