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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股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0 17:57:42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7 号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1、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2024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决定在 2024 年中期(半年度或第三季度)结合未分配利润与当期业绩情况进行分红,并确定了中期分红
方案的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为: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00 元(含税),即以总股本 468,278,400 股为基数,以
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40,483,52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如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原则实施分配。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范围之内,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
的 468,278,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
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
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
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8 月 27 日,除息日为:2024 年 8 月 28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8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924 颜昌绪
2 00*****946 颜亚奇
3 01*****787 颜昌立
4 01*****902 颜秋实
5 01*****720 颜昌成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8 月 19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 899 号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咨询联系人:李超、向莹壑
4、咨询电话/传真:028-66848862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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