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19 18:36:34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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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六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七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和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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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证券投资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023年10月施行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10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