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19 18:36:34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将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可以开展以下对外捐赠:
(一)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节能减
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帮扶、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慈善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
赠;
(三)除上述捐赠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公司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并
且公司应当对受赠人是否执行公司的捐赠意愿进行监督。
(三)公司是否对外捐赠、对外捐赠的金额应当与公司的经营状况相适应,
以不损害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前提。
(四)公司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
赠,除因公司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等因
素外,应当切实履行。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方式与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可采用以下途径:
(一)公司依法发起设立的公益基金会;
(二)其他对外捐赠的途径,包括依法成立且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成立的公益性质的金融产品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物资。公司不得将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资产及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等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由股东会审批;
(四)如一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将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该笔对外捐赠及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由董事会审批;
(五)如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将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该笔对外捐赠及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由股东会审批;
(六)股东会或董事会可以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批准公司年度捐赠计划,并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实施捐赠事项。公司年度捐赠计划以外的捐赠事项,按本条前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与检查程序
第九条 公司工会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捐赠事务,负责对外捐赠项目的组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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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协调、执行、跟踪、监督与宣传等工作,督导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也不得擅自做出捐赠承诺。
第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捐赠后,工会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救灾、帮扶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取得相关政府组织出具的捐赠证明。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捐赠对象、捐赠资产、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并报送计划财务部、证券部备案。
第十二条 工会负责跟踪对外捐赠执行情况,发现变更捐赠资金用途等与捐赠方案不相符的情况时,应要求受赠方立即纠正,并立即向公司报告。如在捐赠款项划付前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停止划付。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对外捐赠的,或者在对外捐赠事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向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对外捐赠金额。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