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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股份:海天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9 18:35:34

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2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 号文《关于核准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售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7,8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21 元,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874,38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73,367,547.17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01,012,452.83 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 XYZH/2021CDAA60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建立
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同意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新增开立 1 个募 集资金专户,用于“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 募集资金存放,并与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相关的资金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 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
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
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的募集资金 专户开立,并且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蒲江达海水务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分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专户名称 开立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专户用途
兴业银行股 蒲江县域污水
蒲江达海水
份有限公司 431360100100193079 7,285.00 万元 处理厂及配套
务有限公司
成都分行 管网建设工程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蒲江达海水务有限公司(系甲方一之控股子公司,系甲 方一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
“甲方二”)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蒲江达海水务有限公司,账号:431360100100193079。该账户甲方仅用于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存放,存放金额为 7,285.00 万元,不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资金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国星、陈亮可以在工作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何沁蔚与指定的专人进行接洽及工作上的配合,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以邮件方式抄送给丙方。
6、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以邮件方式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在本协议的磋商、签订与履行中,任一方均不得违反国家廉洁从业相关管理要求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法规的规定。
协议各方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
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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