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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公司章程(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16 20:42:4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7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9
第四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22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28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64
第七章 董事会......67
第八章 高级管理层 ......108
第九章 监事会......112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125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135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148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151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157
第十五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158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163
第十七章 附 则......1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53号文)批准,于1996
年 11 月 15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1996 年组建时本行名称为青
岛城市合作银行;1998 年更名为青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更名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于 1996 年 11 月 15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26460960-2-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行目前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264609602K 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青岛银行
英文名称:BANK OF QINGDAO CO.,LTD.
简称:BANK OF QINGDAO
第四条 本行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

邮政编码:266061
电话:0532-85709728
传真:0532-85783866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20,354,724 元。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
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
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
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长、副行
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统称高级管理层。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应按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许可。
第十一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本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在中国境内外依据中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本行设在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业务。
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本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认缴的
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行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及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本行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本行预算,从本行管理费用中列支。
本行党组织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本行党建工作研究谋划、部署推动和督促落实。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本行党组织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党建工作。
本行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担任副书记。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本行党委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和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其中需经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
本行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本行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行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本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本行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本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七)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本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以合规立行、专业治行、创
新兴行、科技强行为方针,完善公司治理,优化管理流程,突出经营特色,提升客户体验,打造优势品牌,实现科学、稳健发展,为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创造最大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并经依法登记,本
行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与转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
(八)从事同业拆借及同业存放业务;
(九)代理买卖外汇;
(十)结汇、售汇业务;
(十一)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二)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三)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代理贵金属销售等其他代理业务;
(十四)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五)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
(十六)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十七)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十八)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十九)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本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本行根据需
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可以设置优先股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份。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表决权等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本行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监管机构履行相关程序,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一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
股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本行发行,并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内上市股份,简称为 A 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本行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本行发行的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简称为 H 股。
本行发行的 A 股,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存管机构集中存管;
本行的 H 股,主要在香港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前款所称的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本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允许的情况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本行股东可将其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上市交易。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起人为原 21 家城市信用社的全部原
有股东以及以发起人身份加入的新股东,认购的股份总数为24744 万股。除原城市信用社股东股本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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