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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装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15 16:21:01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及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5、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电脑、打字、文印工作、法务等工作的人员;
6、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应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者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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