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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翘神州: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3 16:24:32

证券代码:301047 证券简称:义翘神州 公告编号:2024-055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义翘科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 8 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70,736,5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6%,发行时承诺的限售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4 号)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81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0,000 股,
并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1,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68,00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17,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51,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2022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
币 1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68,000 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 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8,000,000 股增加至 129,200,000 股。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 日、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自 2024 年 2 月 22 日首次回购股份至 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累计回购股
份数量为 3,029,368 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2.34%,本次回购已实施完毕。
上述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129,200,000 股减少至 126,170,632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26,170,63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70,736,59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6.0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数量为 55,434,0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94%。
二、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其中有关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对于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所有股份,将自义翘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义翘科技回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或
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所有股份。
二、义翘科技本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三、若义翘科技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义翘科技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的股份。
四、若违反该承诺给义翘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谢良志承诺:
“一、自义翘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股份,也不由义翘科技回购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股份。
二、本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义翘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三、义翘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义翘科技担任董事职务期间,将向义翘科技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如符合转让条件,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义翘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股份。
四、若义翘科技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股份。

五、若违反该承诺给义翘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天津义翘安元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义翘安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义翘安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义翘安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义翘安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义翘安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股东承诺:
“一、不在义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自义翘科技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承诺期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义翘科技的股份,也不由义翘科技收购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义翘科技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义翘科技的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如违反该承诺给义翘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自义翘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股份,也不由义翘科技回购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股份。
二、本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义翘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三、若义翘科技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义翘科技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的股份。
四、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义翘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将向义翘科技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如符合转让条件,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义翘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义翘科技股份。
五、若违反该承诺给义翘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一、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公司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公司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三、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1、减持条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
4、减持数量: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谢良志承诺:
“一、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1、减持条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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