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纬新材:上纬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07 16:01:05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8 月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
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
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
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 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 提名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人选;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二章 董事会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九)债权、债务重组;(十)提供财务资助;(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如发生主要资产抵押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未达到本条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下列担保
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
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第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
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