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事堂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7-22 19:33:33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4)嘉字第 072201 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光律师、冯颖律师(以下简
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嘉事堂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事堂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事堂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24 年 7 月 22 日下午 15:00 时,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北京市海
淀区昆明湖南路 11 号 1 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许帅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在
2024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5: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7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19,296,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8959%;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5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36,238,9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423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17,649,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314%;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34,592,2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5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9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646,7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645%;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9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1,646,7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645%。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承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于 2024 年 7 月 5 日经嘉事堂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嘉事堂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该议案,并决议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嘉事堂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将《嘉事堂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646,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50%;反对 618,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188%;弃权 3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88,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58%;反对 618,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8%;弃权 3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4%。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赵洞纬、裴蔚然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司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张晓光 律师
冯颖律师
202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