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文化: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4-07-12 15:58:36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及关联公司与中国电信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并将防范及处置事项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工作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公司财务部督促中国电信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中国电信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预
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条 中国电信财务公司建立严格的信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严格落实贷款“三查”——贷前尽职调查、贷中严控审查、贷后定期检查,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中国电信财务公司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资信状况等进行贷前调查评价,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履行贷款审批程序,贷款发放后定期追踪调查和检查,按季度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五级分类认定。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关注中国电信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可能对资金安全产生风险的情况。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中国电信财务公司的半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中国电信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每半年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中国电信财务公司与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中国电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财务部将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中国电信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国电信财务公司出现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电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违规担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中国电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中国电信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 年以上未偿还;
(五)中国电信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中国电信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七)中国电信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中国电信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本公司造成风险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公司财务部将及时了解信息并立即上报公司管理层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财务部将在当日内组织人员督促中国电信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
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财务部将与中国电信财务公司召开会议,要求中国电信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五)其他风险解决措施。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财务部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电信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中国电信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中国电信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防范产生新的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 针对中国电信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