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东软集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10 18:43:53
证券代码:600718 证券简称:东软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046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6 - 2024/7/17 2024/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当时的总股本 1,213,413,212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后的 1,185,477,492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 1.30 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4,112,074 元(含
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3,703,46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18,225,976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基数为 1,185,477,492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85,477,492×0.13)÷1,203,703,468≈0.13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即,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3)÷(1+0)=前收
盘价格-0.13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6 - 2024/7/17 2024/7/1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自行发放对象
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阿尔派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东北大学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阿尔派株式会社、SAP SE、东芝数字解决方案株式会社等六家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居民企业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83662115
特此公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