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传媒: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09 18:09:42
证券代码:600229 证券简称:城市传媒 公告编号:2024-018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7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7 - 2024/7/18 2024/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0,500,216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为:本次利润分配的实际总额,将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额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准,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70 元(含税)进行计算。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
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671,208,0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0,500,216 股后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660,707,784 股。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60,707,784×0.27)÷671,208,000≈0.2658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本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658)÷(1+0)=前收盘价格-0.265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7 - 2024/7/18 2024/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青岛出版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出版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出版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①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③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派发红利时,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7 元。待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4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4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 0.27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68068888
特此公告。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