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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泰:华尔泰_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6-28 20:10:1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53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14:00 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安徽华
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34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09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9,3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时,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权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张 璇
刘 浩
202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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