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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

公告时间:2024-06-25 19:21:45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等有
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的充分时间内,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
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
益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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