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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药业: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6-21 19:35:55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 14 时在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
广泽大道 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勇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14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231,76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20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均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7,093,2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16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7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67,7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0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8、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9、关于提名第七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0、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候选人 3 人
10.01 选举陈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2 选举陈子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3 选举洪仁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候选人 3 人
11.01 选举赵纯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2 选举张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3 选举陈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提案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4 月 30 日及 5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18,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9%;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5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6%;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18,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9%;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5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6%;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7,118,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9%;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5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6%;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18,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9%;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5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6%;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18,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9%;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5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6%;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4%;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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