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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6-19 20:41:43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所有监事。
第五条 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公司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但因换届任期未满 3 年的或因其他原因离职的除外。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由股东代表或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为保证监事会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职责。监事会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财会专业人士。
第七条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产生或更换。
第八条 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任期三年。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三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人数应超过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在发出会议通知时,将提交讨论的议题告知与会监事,紧急情况除外;
(三)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微信、公告及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但是在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电话、视频会议、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名确认,并及时送达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采取传签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邀请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
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09 年度发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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