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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6-03 19:24:4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上
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有关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
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性机构,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费
用,以及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对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环境、社会与管
治报告(ESG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
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
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
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依法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九)代表公司与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并
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执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
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监事会应向股东会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
表现。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
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
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包括三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两名职工代表监
事。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
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
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组织执行监事会的职责。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
议。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和
解任。
第十二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
还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审计、资本运营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
工作经验,并较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及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
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准备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主要审议公司年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监事会工作
报告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需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业务报告及利润分配
等财务资料进行审核或对上述资料发现疑问时;
(三)监事会收到重大举报事项;
(四)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八)拟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九)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十)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政府
监管机构)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材料由办事机构指定人员负责准备。监事会会议议题由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讨论的议案和有权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组
成。指定人员必须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尽早将会议材料以传真、邮
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交各位监事审阅。如遇特殊情况,
需提前予以说明。监事认为资料不能够满足要求时,可要求提供补
充材料。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
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事
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证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
表决,并由参会监事在决议上签字,作为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
专递、挂号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至全体监事。需要会议审议的议
案及相关材料至少应在定期会议 7 日前或临时会议 3 日前通过前述
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确实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期限的限制),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采用中文,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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